bt有罪?2005/10/278:58 下午
香港又创下一项全球第一:全球首例裁定BT有罪案将于11月7日在香港屯门法院宣判。“据了解,38岁香港男子陈乃明今年年初以“古惑天王”为代号,利用“点对点档案分享”软件在互联网上载“种子”,非法发放3部版权电影,1月12日被海关拘捕。(Donews)”这个被全球关注的宣判可能对互联网产生深远的影响。从法理上言,香港法院对于bt的判罪至少在区域上认定了在互联网上分享档案仍然等同于“分发”这个“版权条例”中的灰色区域。如果以此为参照,全球的互联网侵权案将拜托目前法律滞后于技术的现状,也将促进更多的针对互联网的法律出台。有关互联网的侵权 案之所以复杂和模糊就在于电子档案与传统实物产品的极大不同,因此常规的法律在面对电子档案的认定上存在分歧。就此案而言,至少是在发出一种信号,即bt 共享的电子档案不管是细节还是整体,不管能否形成完整的可视产品都等于普通出版物的“分发”。这也是陈乃明被判罪的重要依据。
当然,关于bt 是否有罪,这对于内地和其他国家都仅仅是一个参照,即使在香港本地,都存在不同声音。就内地而言,反bt与反盗版而言,已经显得太无关轻重了。从微软网站 上得到的统计数据,2002年在中国软件盗版使用率为92%,这个一个什么意义的数字,各位可以想象——
关于bt,作为普通互联网用户,我们更多还是作为一种观望的态度。毕竟,即使全球都认定bt非法,都无法让bt从互联网消失,传统与技术的较量往往都是持久而吃力不讨好的。作为bt最大“受害者”的唱片公司电影公司软件公司,应该做的是改变传统的销售方法和盈利模式来应对互联网的压力,而不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试图与互联网结下仇怨。
(图片分别来自freepen.org以及microsoft.com)
Update:今天xinhuenet.comIT新闻中有“瑞典男子网上传播电影违反新版权法遭重罚”一文,虽然与陈乃明bt案案情不同,但殊途同归,均对互联网传播(分享)进行了法律上的阻遏。但从法官的判决中仍然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互联网传播(分享)在侵权认定上的不肯定,尽管判罪,却从轻处理,不如香港屯门法院的判罪来的强硬和深刻。
法官宣判说:“让公众在互联网上共享电影,会给电影业造成严重后果。非法资料通过这种途径能够迅速传播到千家万户,导致版权所有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。”
法官说,对非法共享文件行为的最高判罚是两年监禁,但考虑到巴韦尔的动机并非谋求商业盈利,因此只对他处以2000美元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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